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多名购房者在入住新房后发现,房屋日照时间严重不足,遂共同向开发商提起诉讼,分别索赔采光权益损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
爆发采光权纷争的是位于海淀区的林大北路清枫华景园。2005年,张某等三位业主与开发商北京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清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入住后,业主们发现该房屋整个冬季日照时间很短,在冬至日前后根本没有阳光。后张某等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投诉,该委答复其已在规划许可证的注意事项中明确指出在销售该号楼时,须向房屋买受人说明建筑间距及日照影响情况。
至此,张某等业主以华清公司在销售该楼房屋时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其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为由,主张华清公司构成恶意隐瞒、欺诈,致使其所购房屋采光严重不足,房屋价值相对贬值,分别要求华清公司赔偿包括采光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公司认为,清枫华景园项目完全符合各项国家建设要求,在销售时并未隐瞒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且张某等人在购买房屋时,该楼房结构已经完成,其完全可以看到实际房产状况,故其不同意赔偿,但表示可以接受退房要求。
庭审中,张女士等人就其房屋的日照情况及资产价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但因华清公司未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建设施工图纸而致鉴定未能顺利实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张某等人与华清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华清公司不仅负有向张某等人交付房屋之义务,还负有对所交付房屋的瑕疵担保及其他附随义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华清公司未能按照规划部门的特别提示,将建筑现实存在的建筑间距及日照方面的影响情况告知张某,系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此前提下,华清公司就张某等人主张的其所购房屋采光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的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在现有并可行的鉴定条件下,因华清公司不予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完成。虽最终未证明争议之事实,但亦不能以此免除华清公司的举证责任。据此,法院推定张某等人主张的采光权益受到损害事实成立,华清公司应对该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华清公司分别赔偿三位业主房屋采光权益损失13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案外音:
这起案件涉及的阳光权纠纷,和以往案例不同的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是否光照不足,而是围绕举证责任分摊和应否售前公示说明两点进行。
由于建筑规划注意事项已经要求开发商对光照影响应当予以提示,因而开发商在诉讼中有义务举证表明是否进行提示。同样,由于鉴定采光需要开发商提交相应的建筑图纸,开发商的不作为导致鉴定无法完成,开发商也需要为此承担不能举证的风险。
其实,就本案的实质来看,开发商为达到多卖房屋销售价格的目的,而故意在销售时隐瞒这一情况。只不过,这段期间恰逢北京楼市处于上涨周期,因此,开发商拒绝赔偿但能够同意退房。这种置企业诚信于不顾,忽视客户维权的决心与效果的做法,不仅在事实上并不能增加企业的商业利益,更不利于楼盘品牌的建设。难怪乎,在少数中小开发商看来,趁着楼市大萧条来临前,掘到一桶金就跑,还讲商业诚信干啥?
(文/朱晓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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