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一名男子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却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经债权人诉讼,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了此案。
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儿子名下,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已经损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此时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黄某和吕某应当明知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判决,撤销该赠与行为。
案外音:
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中,房产作为个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抵押作为担保也成为惯例。
少数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采取转移个人财产的方法,使得生效的偿债判决无法实际履行。由于金钱、金融票证等查处难度较大,因此,债权人能够紧盯的目标就是房产与机动车辆。本案中,被告就是采取赠与的方式,试图转移财产。
应当说,认定这类赠与行为无效,并没有难度,但如果债务人采取特殊的方法处理,则结果可能另当别论。如果债务人与房屋买受人达成协议,快速过户并将现金用于挥霍或投资,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则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表明,该项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债权人将无法主张买卖行为无效。这也在反面给债权人提醒:房产作为债务的履约担保,必须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否则,仅凭着债务人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债权人并无可靠的保障。
(文/朱晓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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