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文章 | 房地产评论 | 法律视窗 | 案例点评 | 地产方案 | 法律服务 | 联系律师

作者: 朱晓飞   发表日期: 2008-07-16 12:03   复制链接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周某购买二手房,却因居住在房内的是房东父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搬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程某夫妇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该房屋。

       2001年5月,房主程某在父母房产拆迁时,支付部分房款,将拆迁安置补偿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直接登记在名下。但因程某没有正常工作又游手好闲,不改赌博陋习,反而以高利贷借钱,迫于高额债务,程某于2006年5月将该房屋以40万元价格出售给周某。同年8月,周某取得房产证。

        为隐瞒该房屋已有父母居住的事实,程某在卖房后故意与周某商量租借一年。2007年9月,周某在收回房屋时发现该房屋仍未腾空。这时,周某才发现,程某并未将房屋买卖的情况告知父母。而经多次要求腾空并迁出该房屋未果,周某以排除妨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程某父母搬离该房屋。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周某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以合法买卖的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以其辩称事由拒绝迁出该房屋,显已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外音:

       就本案的判决结果来数,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周某的善意买房行为并办理产权,已取得房屋的物权,应得到法律保护。而程某父母虽实际居住于房屋内,但并无该房屋的使用权。即便程某处分该房屋有所不当,这也属于程某家庭内部矛盾纠纷,而与周某无关。

       不过,法律层面的简单并不能掩饰实际交易中的复杂性与风险。如果周某事前了解一下房屋内的居住状况,则这一纠纷可以避免。另外一方面,假如程某父母并无其他合法住所,在周某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后,法院胜诉判决将遭遇执行难题。因为,现行的司法解释对处于居住弱势的群体基本上采取倾斜的方式,并不会强制执行腾空。而这于本案,只能解释为周某的幸运了。

      (文/朱晓飞 律师)

       博客文章系百度空间hi.baidu.com/fdcls首发,欢迎链接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联系电话:025-66671076、15895994438




阅读全文(270) 回复(0) 返回 朱晓飞 的主页



 
    文章评论 共0条回复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评论:    请填写等式的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