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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飞   发表日期: 2008-06-18 16:02   复制链接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深圳某开发商在开盘促销时,允诺特等奖将奖励价值八万元的停车位。此案后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开发商兑现奖励或赔偿同等价值款项。

       本案原告陈某于2003年9月,参加被告举办的开盘抽奖活动,并抽中特等奖,奖品为价值八万元的停车位一个。当晚,陈某到被告设立的领奖处领奖,由于被告无法提供车位的所有权证明,且对车位大小、种类等性质未予现场明示,也未进行书面说明,陈某拒绝领奖,并在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他交付奖品。被告认为,公司对抽奖规则和奖品有最终解释权,原告从中奖到起诉,时间接近一年半,其兑奖行为早已超过合理期限,其要求兑奖的行为不应再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将奖品现场明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依法处罚。原告是在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善意取得获奖的车位,虽然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被告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中所作的兑奖承诺,也不能因此影响原告获得上述车位的权利或要求作出相应赔偿的权利。对于兑奖车位种类、大小等性质,由于被告并未现场予以明示或书面说明告知,故被告在奖券、活动计划及内部会议纪要里的说明效力不能抗辩获奖者。被告认为原告的兑奖行为已超过合理期限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抗辩理由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兑奖义务,将价值八万元的车位及其所有权证按有关房地产证办理规定如期兑现给原告,否则,应当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车位价值八万元。同时,对被告违法有奖销售的活动,将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案外音:

  这起诉讼虽早已审结,但涉及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的思路,仍颇有新意。在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普遍遭遇“拐点”,开发商和销售代理商纷纷开展各类促销行为的局面下,如何看待种种促销方式,该案判决了给出了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

       和赠送高价值的停车位差不多,不少开发商在抽奖活动中将奖品等级不断提升,从笔记本电脑、出境游、全套家电、房屋装修到家用轿车,奖品可谓五花八门,而这类奖品的价值,绝大多数都远远超出了5000元的上限。对此,善于和政府协调、公关的开发商不以为意,似乎工商部门不来查处,就等于安全无问题。

       事实上,工商部门的迟迟未能查处,并不意味着不会予以查处,这只是时间早晚而已。随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销售不景气,这种违规促销情况正在大规模蔓延,并日渐成为房地产市场重点整治的目标之一。一旦这种行为被叫停,不但开发商的楼盘销售状况将受到影响,企业信誉也将遭受损害。更令人忧虑的是,由于这类促销抽奖活动,在规则制定、解释和执行过程中,缺乏公证机关的监督参与,也极容易和客户发生纠纷。因此,开发商真正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从丰富和完善楼盘内在品质入手,挖掘产品的营销亮点,创新营销手段。

       正是如此,笔者希望通过对该案件的探讨,能给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代理商以善意的提醒或启示。

  (文/朱晓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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