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因不满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位,一业主以地下车库应为业主共有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提供使用车位。日前,该案由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7年年底,开发商在小区公示牌上张贴告示,称小区地下车库于2008年1月1日起使用。随即,业主赵某与开发商联系租用地下车位事宜。但却被开发商告知地下车位只卖不租,还须按月交纳管理费。赵某认为,地下车库是小区公用设施的一部分,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地下车位只卖不租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自己提供车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地下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被告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形式,已约定和表明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归属,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原告赵某明确表示不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也表明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对诉争的车位归属并无异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外音:
在汽车消费日渐普及的潮流之下,地下车位归属代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何解决车位归属问题,不仅是开发商与业主较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也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此也曾有激烈的争论,最终,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部门采用了“约定优先、意思自治”的原则,将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通过约定处理。
尽管这种“约定优先、意思自治”的方式,受制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可能引发不公,但这无疑是在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之前较为稳妥的办法。当然,随着各地审判实践的逐步深入,围绕着这一原则的使用与解释,可能还将有专门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出台。
就该案件反映的开发商“只售不租”的情况,如果车位确系开发商所有,那么,这一做法本身并无违法之处。只是考虑到低廉的租赁价格与高昂的销售价格之间的矛盾,放任开发商“只售不租”,不少业主将面临“租得起、买不起、停不进”的尴尬局面,而开发商也同样面临车位销售迟缓的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有“资源浪费”的嫌疑。
如何解决这一租赁需求和销售的矛盾,笔者以为,这需要在明确车位归属的前提下,政府主管部门对车位的使用、销售制定相应的法规,以规范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同时也需要兼顾开发商的投资利益,鼓励其在规划指标之外,建设更多的自有车库,满足市场的需要。当前,不少购房者或业主常常对开发商“只售不租”等做法采取堵大门、上访或确权诉讼等方式,这不仅无助于矛盾的缓解,也在无形中增加了购房者的维权风险,甚至有部分业主因过激行为,给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造成侵权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
(文/朱晓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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