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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飞   发表日期: 2008-06-04 12:53   复制链接




       2007年《现代快报》曾报道,位于南京市安德门地铁出口西北方约百米的瑞尔大厦,竟是没有拿到国土、规划等部门任何一个证件的违章建筑。至事发时,这幢设计层高23层、108米,总投资超亿元,工程已经封顶。

       据开发商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绍,这一项目原本规划为“雨花台区招商及工业产品展示中心”,土地权属人是雨花台区发展局,土地性质为商务办公用地。2004年,雨花台区政府通过招商,确定由瑞尔集团作为商住项目进行建设。2004年工程开工时,曾有众多省、市媒体和地方官员到场祝贺,并得到了南京市地名委的名称核准。

       但由于项目发生根本变化,却未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转变土地使用权和变更规划。而中途,主管规划的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原局长曹某等人因受贿而被判刑或“双规”。当时允诺开发商可以边盖楼边补办手续的领导们走的走,抓的抓。开发商反而“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陷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令人奇怪的是,这幢高楼的建设竟是开发商觉得问题严重而主动暂停的。负责此案查处的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自2006年立案调查后,至今都未有处理结论出台。另一个负责查处的机构——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也没有做出具体的查处行动,而是提交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研究决定,但目前尚无定论。近日,又有媒体爆料称,该项目目前正在内部认购。

       如此看来,瑞尔大厦难道是要走“先斩后奏”的老路,补交点土地出让金,然后由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曾几何时,这种模式被冠之于“考虑到巨大的经济投入和避免浪费”的美名,成为违规建筑转正的曲线通道。而对此,涉案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少有被提及,开发商的利益更是得到极大的满足。这样的放纵,简直无异于允许犯罪分子花钱赎罪。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法律允许交钱罚款就可以不用坐牢,那法律还会有尊严么?如果我们总是宽容地允许开发商补办手续、顾及开发商的损失,那么,开发商的责任和风险如何体现?我们该如何震慑“先斩后奏违建法”?

       实际上,就整治这类违规开发、土地违规出让的法律制度来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责任并不严厉,且行政部门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还要打上折扣。就这类违规出让、违规开发的后果来看,不但严重损害了城市的规划利益,也给国家在土地出让等方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开的土地出让与补交出让价之间的差价),这不同于偷盗、职务侵占,却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对这类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以民事、刑事的严肃整治,反而为这类违规行为大开转正的“方便之门”,也难怪城郊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屡禁不止。

        作为参照对比,今年年初,郑州市政府对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帝湖花园东王府”两幢违规大楼依法予以爆破拆除。可惜的是,这样的铁腕实在是太少。

        (文/朱晓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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