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文章 | 房地产评论 | 法律视窗 | 案例点评 | 地产方案 | 法律服务 | 联系律师

作者: 朱晓飞   发表日期: 2008-06-04 10:28   复制链接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开发商在售房时允诺向购房者提供绿地进行认养并由购房者独占使用,但在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和购房者为认养绿地的范围发生争执,最终购房者诉至法院。

       2006年8月,原告陈某夫妇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1、购买首层房屋的部分买受人同时无偿认养宽度约为所购房屋的面宽,进深为阳台外约3.5米范围内的绿地一块,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其设计功能,不得搭建任何建筑或装置;4、买受人同意:首层房屋的业主对其认养的绿地有独立的使用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行使对此提出异议。”

       2007年5月,被告交付了房屋,并将原告陈某夫妇所购房屋南侧阳台外绿地宽约3.5米交给陈某夫妇管理和使用。但陈某夫妇认为,他们对该房屋西侧阳台外绿地3.5米同样应享有认养权和使用权。但被告不同意将这块绿地给陈某夫妇使用。于是陈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南面及西面附带的认养绿地的使用权归他们所有。

       被告辩称,已将南侧的绿地交由原告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认为,原告所购房屋只有一个面宽和一个进深,即东西为面宽,南北为进深,房屋西侧不是面宽,对应的绿地不应由原告认养和使用。因此,对南侧绿地由原告使用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原告认养和使用西侧绿地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经实地勘验了解到,原告陈某夫妇所购房屋西侧阳台外3米内为绿地,3米外即为小区公共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从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来看,法院认为,此条并没有明确何为面宽,何为进深,按照一般理解,应当认定,房屋西面和南面都可以解释为面宽,故原告对南侧阳台外3.5米绿地以及西侧阳台外3米绿地均享有认养和使用的权利。故法院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被告所持原告对西侧绿地不享有认养和使用权利的答辩意见,与约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该房屋南侧阳台外3.5米范围内和西侧阳台外3米范围内的绿地均由原告认养和独立使用。

       案外音:

       虽然在这起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判决结果。

       影响该案件判决结果的就是如果理解原被告双方在买卖合同附件中关于面宽、进深的约定。受案法院以“一般理解”形式,认定应理解为宽泛的包括范围。笔者并不同意法官对面宽和进深的理解。根据建筑惯例,建筑的面宽与进深,是与建筑朝向相应的。建筑朝向的主立面(往往根据采光、道路等变化)为标准,与主立面平行的墙皮一侧到另一墙皮的同一侧,称之为建筑面宽,而主立面垂直方向上的两面墙之间的距离称之为纵深,也即进深。对绝大多数普通住宅而言,朝南为正面,东西向宽度为面宽,南北向宽度为进深。并且,已视作面宽的部分就不宜再视作进深。

       并且,这起案例纠纷中折射出开发商营销手段的风险问题。尽管开发商采用的赠送小区绿地认养权益等做法较为常见,但这种做法本身包含着较大的风险。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觉得多数情况下,像小区绿地、楼顶平台等空间或部位,都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将销售时将其承诺给业主“独占使用”,极有可能构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而这类承诺本身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在房屋交付入住后其他业主要求有关业主恢复原状或停止侵害,则开发商难免受到有关业主的追索,形成纠纷矛盾。

       近年来,为此类小区共有空间或部位的运营、使用,业主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或索赔损失的案例并不乏见。在隐性利益面前,或许,开发商需要考虑的是,在创新营销手段和物业服务机制的同时,如何通过户型和规划设计的优化处理,减少有关业主独占使用对相邻业主的影响,尽可能防范和化解开发商承诺给自身带来的风险问题。

       (文/朱晓飞 律师)

       博客文章系百度空间hi.baidu.com/fdcls首发,欢迎链接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联系电话:025-66671076、15895994438




阅读全文(124) 回复(0) 返回 朱晓飞 的主页



 
    文章评论 共0条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