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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刀一把   发表日期: 2008-05-10 23:02   复制链接




最近几年,宏观调控成为经济界热议的焦点,上至政府高层官员,下至企业员工,言经济必谈宏观调控,其中又以研讨住宅产业的调控为甚。住宅产业究竟有何问题?几年来对其调控的成效又如何?有哪些值得我们去反思?对于上述问题,笔者通过下文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图寻找一些真实的答案。

一、住宅产业调控的必要性

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运用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来稳定经济,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以弥补市场缺陷的行为,因而宏观经济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为国民经济的龙头行业,住宅产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一般性和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同其它产业一样,住宅产业的发展也有自身的规律可循,有它的周期性,政府应该尽可能按市场规律去对待它。

另外一方面,住房做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其特殊性,如长久性、昂贵性、投资与消费双重性等,当房市处于牛市阶段,投资房产非常容易产生财富效应,造成投资需求过高的房产泡沫局面。

本世纪以来,我国住宅产业在大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房价涨幅过快、产品结构不合理、老百姓买不起房等等。尤其是房价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障碍,是人们怨声最多的民生问题,甚至于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现代社会每一个家庭能否拥有一处可供正常生活的住房,不仅体现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更反映出社会的公平和文明程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必须加强对住宅产业的干预,解决好中国人的基本居住问题。

二、针对问题出台的系列调控政策

针对近几年住宅产业出现的诸多问题,政府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控:①金融方面,通过加息,增大购房者的心里压力,从200411月底首次加息至今,已累计次加息8次,一年期基准利率从2.05%增至4.14%;抑制投资性购房,将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从二成提高到三成,第二套房贷首付提高至四成,并将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提高至基准利率的1.1倍;20065月在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规定: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200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

土地方面,阻止开发商蓄意囤积土地的行为,2004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71号令》规定,从831日起,全国所有开发土地供应,必须实行招、挂、拍;2005427出台“新国八条”出台,强调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2006517又出“国六条”,要求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2006529,规定土地闲置2年将被收回使用权;2007109,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要求从111日起,受让人必须付清整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等一系列政策

税收方面,2005511,七部委出台稳定房价八条意见,限制期房转让,规定新购商品房两年内转手需全额征税;2005531,《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561日起,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006531,又调整为将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出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2006726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号文),宣布从81日起,各地税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性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2007611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以此进一步遏制外资在中国内地的炒房行为,等等。

三、调控的成效评估                                            

此次政府采用了渐进式调控方式,几乎每隔几个月国家就出台一项调控政策,频率之高,实为少见。每次出台政策都时都非常慎重,但是效果却不好,市场的表现有时完全和宏观调控的初衷相背离。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等轮番上阵,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房市越调越乱,地价越调越贵,房价越调越高。

比如,政府出台二手房转让过程中增加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本意是想抑制炒房行为,但在普通住宅供不应求的市场里,卖方将新增的税额加进房价,转嫁给买方,反而促进了房价的上涨,又比如,规定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明显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等现行法律,政策缺乏基本的法学思考……。等到调控的猛药下来后,市场又变冷,产业发展遭遇严寒,长此下去又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不利。

究竟是住宅产业的发展不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还是政府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或者是我们制定的住房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这一点必须先搞清楚,否则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切中要害,问题解决不了,却让住宅产业患上“调控疲劳综合症”。

总之本轮宏观调控的效果不理想,没能使住宅产业在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上运行。其中影响调控效果的因素主要有1我国住房制度设计存在缺陷;2调控政策及技术选用不当;3前几年开发企业融资闸门没能有效控制,开发商运作项目资金丰盈,使得调控政策大打折扣4先前的“土地资源稀缺论”促使房市牛气冲天,力度小的调控政策对其作用不大;5 “市场拐点论”又使房市转冷,似乎调控又走过了头,等等。

四、提高调控有效性,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

 1、 重新认识住宅产品和住宅产业

在倡导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住宅产品和住宅产业需要被我们重新认识,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住宅产业是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里的特点,从根本上把握问题的实质,否则很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住宅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我们在发展住宅产业时,既要体现其市场性原则,也要兼顾到社会公平性原则。这种双重性把住宅产品分成了两类,即体现市场性原则的私人产品(如普通商品房、高档住宅等),和体现社会公平性原则的准公共产品(如廉租房),私人产品由企业去做,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去做。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这种分类是合理的,政府应该把廉租房的建设工作承担起来,住宅产品是不能完全市场化的。

2、 提高政府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于如何提高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对住宅产业调控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如何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上,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构建:1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应该是解决我国城镇中生活困难人群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2提高中低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中低价商品房因政府大幅度降低其政策性收费和税收,同时对开发商的利润率加以严格限制,使其综合成本显著下降,其销售价格与同地区普通商品房相比下降许多,适用于城市中低收入家庭;3尝试个人集资建房和自建房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在城市外围划出专门的区域,统一规划和管理,允许个人自建房和集资建房,以增加住宅来源的渠道。

选择正确的调控手段:对住宅产业进行调控,不是为了把住宅市场调冷,更不是限制它的发展,而是要让它健康、平稳、均衡地发展。政府应该用市场手段来调控,而非行政手段,以保持该产业发展的市场性原则,包括对待房价的问题,在做好基本保障之后,商品房价格涨跌任由市场决定,政府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政策调控者以及市场秩序管理者的角色。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调节公众的住房保有量:税收政策是政府调控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出发点应是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

在我国,资源问题是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土地资源尤其紧缺,所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对公民占有过多资源进行限制很有必要,其方法有:1开征物业税。做法是确定公民人均住房面积,再根据家庭人口数算出家庭应有的面积,小于等于该面积的家庭,免交物业税,在此标准之上的家庭,按照一定的税率交纳物业税;2提高第二套住房转让所得税税率。按照统一的标准界定第二套住房的含义,对于家庭转让第二套房产时,大幅度提高其所得税税率,限制投资性房产转让时的获利空间;3适时开征遗产税。从法律上确定资源性不动产成为遗产时,部分回归社会是合乎中国国情的,有助于国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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