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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涛   发表日期: 2008-04-22 21:26   复制链接





    这是一起儿童意外坠楼死亡,死者父母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的案件。尽管死者父母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仍应对未能防范安全隐患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事件由来>

     20068月,8岁的东东在父母陪同下,前去某小区的老师家补课。补完课,一家人乘电梯下楼回家,却因大雨受阻。于是,东东向父母提出要乘电梯玩,父母就带着他乘电梯上到了顶楼28层。到达顶楼后,东东的母亲按键准备下楼,东东却跑出电梯,随即电梯门快速闭合并运行到1楼。当父母乘电梯返回28层顶楼接孩子时,东东已不慎从楼内的消防窗坠落到楼外死亡。

    东东父母认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属于管理,对东东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赔偿,遂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余元。

 

<处理经过>

    原告的主要诉讼理由:(1)电梯运行速度过快,从1楼到28楼才用1分钟左右,电梯门从打开到关闭也就三四秒钟,导致其父母不能跟随孩子出去;(2)消防窗距离地面只有60厘米,导致小孩能够轻松爬上;(3)消防窗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大楼电梯运行速度、电梯门闭合速度均是合格的;消防窗的建筑设计也是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而且消防窗开着也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管理过错,与东东的死亡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中认为,死者为未成年儿童,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诉讼所涉及电梯的性能指标均为合格,被告也未存在电梯管理之过失。但消防窗距离地面高度仅为60厘米,且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存在易致人坠窗的安全隐患。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能对开发商移交小区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进行防范管理,故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万余元。

 

<案例启示>

这起案件中的争辩焦点应该在于消防窗的设计及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主张消防窗符合《消防法》的规定,且已经经过验收。而实际上,被告的这种主张并不能构成物业企业可以免责的理由。

首先,住宅各部位的设计,不仅应遵循消防设计规范,还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而《住宅设计规范》中对阳台、窗台和内天井扶手等均作高度要求。从本案消防窗的高度看,显然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其次,房屋经过验收,并不能表明房屋就不存在质量瑕疵或设计缺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不是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的免责“金牌”。第三,消防窗的设计与建设虽然有开发商提供,但物业管理企业负有义务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可能进行安全管理,而设施、设备运营导致的人身、财产并不必然由开发商承担。

不幸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人深刻的教训和反思。本案诉讼的价值在于,物业管理企业对待开发商遗留设施、设备的风险管理意识还非常淡薄。我们尽管可以将本案的更多责任归咎于死者的父母,但无法否认的是,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管理的细节上,未能认真细致地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与管理防范,而正是这种疏漏,才给儿童爬窗坠楼提供可乘之机,最终酿成悲剧,正是所谓“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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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评论 共2条回复
      吉璞莉儿
2008-04-24 14:14

有些事情是不可预料的,还是事前多做点保障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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